(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请人向各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各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各市质监局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新设立企业现场核查完成后,市质监局将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材料报省质监局。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向市质监局申请生产许可检验。市质监局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有关材料报省质监局,检验结论合格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六)公告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