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8)符合各类食品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下载地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食品生产监管—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5、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各类食品相关产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8、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9、企业应当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省局食品监管处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2)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决定
省质监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证书发放
准予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予生产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
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求的企业请联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机构浙江莱德标准技术有限公司,电话:400 883 4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