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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莱德标准技术 浏览量:7509 更新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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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刊定。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R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企业产品实行此审查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三)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标准审查纪要。

  第六条 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受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并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备案。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号的代号、编号如下:

  备案章印鉴式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标准经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企业向原备案部门提出修改报告。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表。备案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

  第十二条 《企此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以《企此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证》上备案的产品标准为检验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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