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对企业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2002〕337号);
(七)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87号)。
四、办理范围
(一)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制定发布的除食品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软件产品、特殊化妆品、医药产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卫生杀虫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农药、液体肥料、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告知性备案。
(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企业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的企业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办理。
五、办理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三)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标准备案注销。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2、企业提出申请,将上述备案材料递交到备案受理窗。
(二)受理
备案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备案材料,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企业需将材料补充齐全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办理
备案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准予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四)领取
1、对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回执”和一份经备案的标准文本。
2、对不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退回备案材料,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通知单》。
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复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并重新办理备案: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企业标准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废止申请表》(见附件7),办理废止。备案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废止通知书。
十一、办理地点及电话
业务办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和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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