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提出两项法案No. A06758和S04055,拟禁止销售涂料和表面涂层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儿童珠宝,以及塑料和金属部件中镉含量超标的儿童珠宝。新要求将于获得批准日起一年后生效。
挑战:
1. 儿童珠宝的涂料或表面涂层中的重金属迁移量应采用ASTM F963中规定的可溶性测试进行判定,并且不得超过以下水平:
表格:儿童珠宝的涂料或表面涂层中的重金属限量
元素 |
可溶性元素的最高含量限值 (单位:毫克/千克,或ppm) |
锑 (Sb) |
60 |
砷 (As) |
25 |
钡 (Ba) |
1000 |
镉 (Cd) |
75 |
铬 (Cr) |
60 |
汞 (Hg) |
60 |
硒 (Se) |
500 |
2. 儿童珠宝的塑料和金属部件中的镉含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 儿童珠宝中属于小零部件的塑料部件,如果经筛查其中总镉含量 >300 ppm,那么采用EN 71 Part 3方法测试,其中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75 ppm;
- 儿童珠宝中属于小零部件的金属部件,如果经筛查其中总镉含量 >300 ppm,那么采用CPSC-CH-E1004-11方法测试,其中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200 mcg (?g);
- 不属于小零部件的所有塑料和金属部件,如果经筛查其中总镉含量 >300 ppm,那么采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批准的盐水试验法或其后的修订方法测试,其中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18 mcg(?g);
- 不属于小零部件的所有塑料和金属部件,如果经筛查其中总镉含量 ≤300 ppm,那么不需要进行可溶性镉含量的测试。
备注:
1. “儿童珠宝”指供(六岁半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珠宝,包括:
- 在包装、展示、推广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珠宝;
- 与其它在包装、展示、推广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相结合、附着或包装在一起销售的珠宝;
- 采用儿童尺寸,并且其设计用途并非供7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珠宝;
- 采用以下方式销售的珠宝:
◇ 自动售卖机;
◇ 专门销售在包装、展示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零售店、产品推销手册或网站;或者
◇ 零售店、产品推销手册或网站中专门销售在包装、展示或广告上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单独区域。
- 标签指示该产品专供儿童使用。
2. “珠宝”指主要作为饰品供人配戴的产品,包括脚镯、臂箍、胸针、王冠或女式冕状头饰、袖扣、带有明显装饰元素的发饰、计时器为装饰物部件的手表、在身体上穿刺的珠宝;但不包括:
- 供儿童在玩耍时使用的玩具珠宝或其它产品(如玩具娃娃或填充玩具动物配戴的项链,玩耍时用的新奇珠宝等)
- 附件
- 服装
- 鞋
- 主要用途为功能性,而非作为个人物品或装饰品配戴的其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