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是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按照CPSIA的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应该在此日期之前出台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便于各利益相关方有效、无分歧地遵照和执行CPSIA的相关条款。这些实施细则主要包括: 儿童产品总铅含量之不可触及零部件的判断规则; 油漆涂层中铅含量测试方法的评估; 儿童产品溯源标签的详细规定; 耐用性育儿产品标准的制订和产品注册卡的最终规则; 对强制性标准ASTM F963的有效性评估; 对二手货卖家符合CPSIA要求的指引; 违反CPSIA的具体处罚标准。 从实际进度来看,某些实施细则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准时出台,而有些则由于征求公众意见或CPSC内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出台时间有所推迟。本文介绍了截至2009年9月10日,上述实施细则和CPSIA其他重要条款实施细则的进展和主要内容。2009年6月之前已出台的其他最终规则可以参考本刊2009年第2期和第3期。 一、儿童产品总铅含量的豁免 CPSIA第101节对儿童产品材料中的总铅限量进行了规定,要求从2009年2月10日起,产品中总铅限量不得超过600 ppm;从2009年8月14日起,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300 ppm;从2011年8月14日起,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100 ppm(如果技术上可行)。但是,如果某些零部件和材料在儿童正常使用和合理滥用时,不会导致儿童对铅的吸收,则可以豁免该项规定。 1. 不可触及零部件 对于儿童在正常使用和合理滥用时无法触及的零部件,属于总铅含量的豁免范围。CPSIA第101(b)(2)(B)节要求CPSC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制定关于不可触及零部件的判断规则。2009年8月7日,CPSC如期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则。该规则也是对现有16 CFR 1500的修订,新增了1500.87“Children’s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inaccessible component parts”部分。 所谓不可触及零部件,是指由于密封覆盖物或包装而导致儿童不能物理触及,并在正常使用和合理滥用(如吞咽、放入口中、摔打等)以及产品老化之后,仍能保证无法物理触及的零部件。但是,油漆、涂层或镀层不得视为儿童触及不到基材的屏障,不管其在产品使用中和老化后会不会脱落。 对于不可触及的测试方法,则是采用现有用于测试利角利边的16 CFR 1500.48和1500.49中规定的可触及探针(可参考本期刊2009年第2期第35页)。如果在测试过程中零部件无法被探针接触到,就认为是不可触及的。完全密封或包裹住而没有缺口的零部件无需进行该项测试,但是要对密封或包裹的材料进行测试以验证是否符合铅含量要求。 在使用和滥用测试方面,根据儿童的年龄组,分别引用16 CFR 1500.50~53部分: 18个月或以下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1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中规定的咬诊法; 19个月至3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2部分,但不包括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 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16 CFR 1500.50和16 CFR 150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3(c)中规定的咬诊法; 97个月至12岁儿童:与37个月至96个月儿童的测试相同。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产品的特征,每个年龄组的产品要经过最多五种不同的测试(冲击测试、弯曲测试、扭矩测试、拉伸测试和压缩测试)。最终规则所规定的使用和滥用测试,与CPSC在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提案有所不同。在1月份的提案中,对于所有年龄组的儿童都是采用16 CFR 1500.50-53部分,但不包括1500.51(c)和1500.52(c)中规定的咬诊法。最终规则根据儿童年龄组进行了区分,更加合理。 在1月份的提案中,CPSC就纺织覆盖物是否可以作为基材不可触及的屏障征求意见,如纺织品包裹的金属纽扣、拉链等。最终规则规定,只要包裹的纺织品经过适当的使用和滥用测试之后不会脱落,就可以认为基材是不可触及的。但是,由于纺织品一般无法阻挡口水等液体的渗透,如果儿童能将其放入口中,基材中的铅就会被吸收。因此,对于由纺织品覆盖的零部件,其任一纬度的尺寸还必须大于5 cm,才能避免被儿童放入口中。这一尺寸是根据CPSIA第108(e)(2)(B)条关于可放入口中玩具的尺寸来确定的。 此外,8岁以上儿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解产品,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接触性时不在考虑之列。 不可触及零部件的最终规则从2009年8月14日起实施。 2. 免除测试的产品和材料 某些产品或材料本身就不含铅或含铅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对于这些产品或材料,CPSC主动提议免除其相应的铅含量测试,以减轻企业的负担。2009年1月15日,CPSC发布了可以免除测试的产品和材料的提案(可参考本期刊2009年第2期第36页)以征求公众意见,并于8月19日发布了最终规则草案。最终规则将以16 CFR 1500.91(a)-(e)(2)发布。 1月份的提案要求免除测试的材料都应该是天然的材料,CPSC在评估后认为,某些加工材料或人造材料的铅含量也不会超标,因此在最终规则中去掉了“天然的”一词。此外,最终规则还增加了一些可以免除测试的材料。最终的免除测试清单如下: 只要其处理或加工过程未导致含铅材料的添加,以下材料的铅含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 (1) 贵重宝石: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 (2) 某些准宝石,只要矿物或材料不是基于铅或铅化合物,并且在性质上与基于铅或铅化合物的矿物无关(含铅或在性质上与含铅矿物有关的矿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石、钒酸铅矿、银铜氯铅矿、白铅矿、赤铅矿、方铅矿、青铅矿、砷铅矿、角铅矿、钒铅矿和钼铅矿); (3) 天然或养殖珍珠; (4) 木材; (5) 纸和用木材或其他纤维制成的类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纸板、箱纸板和隔板,以及位于这些产品上面、已成为基材一部分的涂层; (6) CMYK分色墨水(不包括专色、CMYK分色中不使用的墨水、未成为基材的一部分的墨水(根据16 CFR Part 1303)、以及用于后续加工的墨水,包括印制图案、转移、贴花或其他印刷; (7) 纺织品(不包括后续加工,如印制图案、转移、贴花或其他印刷),包括: (a) 天然纤维(不管是否染色),包括但不限于:棉花、木棉、亚麻纤维、亚麻布、黄麻、苎麻、大麻、洋麻、竹、椰壳纤维、剑麻、丝、绵羊毛、羊驼毛、美洲驼毛、山羊毛(安哥拉山羊、克什米尔山羊)、兔毛(安哥拉)、骆驼毛、马毛、牦牛毛、小羊驼毛、麝牛毛、驼马毛; (b) 人工纤维(不管是否染色),包括但不限于:人造丝、人造蛋白质、莱赛尔纤维、醋酸纤维、三醋酸酯、合成橡胶、聚酯纤维、石蜡、尼龙、腈纶、变性腈纶、芳纶、氨纶; (8) 其他从植物或动物中提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胶、蜂蜡、种子、坚果壳、花、骨、贝壳、珊瑚、琥珀、羽毛、软毛、皮革。 只要未故意添加铅或含铅金属,以下金属和合金的铅含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但是不包括产品中非钢或非贵重金属的部件,如电镀、包层或填充使用的焊料或贱金属): (1) 美国金属材料统一编号系统(UNS)中编号为S13800到S66286的医用钢材和其他不锈钢,但是不包括名称为303Pb的不锈钢(UNS S30360); (2) 贵金属:金(至少10克拉);标准纯银(纯度至少为925/1000);铂金;钯;铑;锇;铱;钌、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材料可以免除测试,但是各相关方应该保证对材料进行处理或改变之后,还符合总铅含量的要求。如果CPSC今后在抽查时发现其总铅含量超标,很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处罚。此外,虽然CPSC发布的是最终规则,但是各相关方还可以继续提交资料和测试数据,申请就某一产品或材料免除总铅含量的测试。 3. 童车类产品某些部件的铅含量 2009年6月30日,C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儿童自行车、儿童推车和儿童拖车(简称童车类产品)中某些部件所用材料的总铅含量,推迟两年实施。该决定适用于童车类产品中铅含量最高为0.35%的钢铁合金、铅含量最高为0.4%的铝合金、以及铅含量最高为4%的铜合金;以及上述原装金属零部件的单独出售的替换零件,只要其铅含量不高于原装配件。 该推迟决定从2009年6月30日起生效,豁免截至2011年7月1日。上述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在2009年10月8日前向CPSC提交报告,说明其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期间生产的童车类产品的型号、产量、材料、铅含量等情况。还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计划,说明其降低产品中铅含量的计划。 该推迟决定中的材料与目前欧盟RoHS指令中的第6项豁免是一致的。CPSC在2009年5月12日对儿童休闲摩托车中铅含量的推迟实施也是基于这一豁免。 二、油漆涂层中铅含量测试方法的评估 CPSIA第101(f)(1)条规定,从2009年8月14日起,家具和儿童产品所使用的油漆和涂层中的铅限量从之前的600 ppm降为90 ppm。第101(f)(4)(A)条还规定,CPSC应在该日期之前,完成对油漆涂层中铅含量测试方法(X荧光等)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评估。2009年4月26日,CPSC发布了油漆涂层中铅含量测试方法的初稿CPSC-CH-E1003-09,并于8月份按时发布了测试方法评估报告的初稿。 目前对于油漆涂层中铅含量的测试主要包括X荧光法(XRF)和刮漆法,前者在CPSIA中被提及,而后者是CPSC-CH-E1003-09所使用的方法。刮漆测量的优点是精确度较高、有成熟的标准参考物质(SRM);其缺点是会破坏样品,而且太耗时,一个样品的制备和测试至少要花费几个小时。因此,刮漆法不适合用于现场的快速检测。 相比之下,XRF法具有以下优点:(1) 不会破坏产品,可用于现场检测;(2) 无需进行样品制备,或只需进行极少的样品制备工作,因此分析时间(一般不到2分钟)和成本大大降低;(3) 更适用于小块油漆涂层的测量;(4) 手持式XRF光谱仪可以移动,方便现场检测。 但是,XRF法也有以下不足:(1) 由于XRF是在给定的平整表面上进行测量,因此可以较为准确地得出单位面积上的铅含量(如mg/cm2),但是重量百分比(如%、mg/kg、ppm)的数据不太好获取。对于同一种油漆,漆膜越厚,所测得的单位面积上的铅含量也越大;(2) 由于辐射源可能会穿过漆膜到达基材,因此测量结果可能会包含基材中的铅,测量时必须仔细确认铅的来源;(3) 样品材料不同,XRF测量的结果也会有所偏差,因此测量时必须考虑基材的性质,尤其是对金属基材的测量误差会较大;(4) 在计算漆膜中铅的重量百分比时,业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目前市场上的XRF光谱仪主要是两种:能量色散型(EDXRF)和波长色散型(WDXRF)。其中EDXRF的结构较为简单、轻便;WDXRF的结构较为复杂,体积也较大,部件配合要求精准。在定量分析中,WDXRF测定元素范围较大,其准确度亦较高;定性分析时,EDXRF则更简便、直接、快速。对易受放射性损伤的样品,如液体、有机物(可能发生辐射分解)、玻璃制品、工艺品(可能发生褪色)等用EDXRF分析特别有利。此外,WDXRF要求样品表面平坦,而且样品形状和大小应与标样保持基本一致;而EDXRF对样品形状一般无特殊要求。 利用XRF光谱仪测得单位面积的铅含量Cmg/cm2之后,可利用以下公式换算成重量百分比Cmg/kg:Cmg/cm2=Cmg/kg×D×T/10000。其中D是干漆膜的密度(g/cm3),只可通过刮漆来测量;T是干漆膜的厚度(mm),可通过超声波测量仪来测量。对于漆膜中铅含量为0.009%的消费品来说,XRF测量结果一般为0.5~2 mg/cm2。 XRF的优点决定了其更适合在现场进行快速和大量的检测,这也是CPSC对该方法尤为重视的原因。但是要利用手持式XRF光谱仪在现场进行定量检测,目前还缺乏合适的标准参考物质和标准分析方法,这也是CPSC目前与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和ASTM合作进行研究的重点。 三、邻苯二甲酸盐测试方法的变更 CPSIA第108节规定了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使用的6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的限量。2009年3月3日,CPSC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方法草案CPSC-CH-C1001-09.1,并征求公众意见。该方法建议将整个产品粉碎之后,用四氢呋喃进行振摇溶解30 min或2.5 h后过滤,然后再用GC-MS进行分析。看测试所得的邻苯二甲酸盐总量除以整个产品的质量而得到的百分比含量是否超过0.1%的限制要求。 CPSC-CH-C1001-09.1发布之后,公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应该针对整个产品还是只针对塑料部件进行测试。目前欧盟2005/84/EC只要求塑料部件中的邻苯二甲酸盐不能超过0.1%。对于某些比较大的产品(如婴儿床)或某些材料(玻璃、金属等),要将其粉碎是比较困难的,成本也很高;而且计算整个产品的重量,相当于稀释了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 例如,假设一个1000 g的玩具,其中包含一个重10 g、DEHP为10%的塑料部件,如果仅考虑塑料部件,那么DEHP是严重超标的;如果DEHP的浓度是基于整个产品,那么其含量为0.1%,符合要求。从儿童玩耍的角度来说,基于整个产品的重量来考虑DEHP浓度也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因此,在综合考虑之后,CPSC于2009年7月27日发布了一份新的邻苯二甲酸盐测试标准草案CPSC-CH-C1001-09.2,并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9月16日。尽管CPSC自己都承认新的标准草案还谈不上完美,但是将测试对象局限于塑料和其他很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部件(统称为“塑料部件”),可以说是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与CPSIA第101节总铅含量的规定不同,第108节对于邻苯二甲酸盐并没有涉及“不可触及”的概念,即儿童触及不到的塑料零部件也要满足限量要求。CPSC正在就此征求公众意见,以评估将来是否决定“不可触及”的塑料零部件免除邻苯二甲酸盐限量要求。 邻苯二甲酸盐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是作为增塑剂添加到聚氯乙烯(PVC)塑料中起软化作用,其他塑料(如PVA、PVDC、PU等)中也可能会添加。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塑料都会含有邻苯二甲酸盐。 以下材料一般会含有邻苯二甲酸盐: PVC及相关聚合物塑料,如聚偏氯乙烯(PVDC)和聚乙烯醇(PVA); 软塑料,但聚烯烃除外; 软橡胶,但硅橡胶和天然乳胶除外; 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如聚亚安酯(PU);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抛光剂、彩釉和印刷图案; 睡衣等服装上的弹性材料; 黏合剂和密封剂; 电气绝缘材料。 以下材料通常不会含有邻苯二甲酸盐,因此一般不需要测试: 未加工金属; 天然木材,但加了涂层和黏合剂的除外; 棉花和羊毛等天然纤维制作的纺织品,但带印刷装饰、防水涂层或其他表面处理、背面涂层和弹性材料(特别是睡衣)除外; 聚酯纤维(涤纶)、丙烯酸和尼龙等合成材料制作的纺织品,但带印刷装饰、防水涂层或其他表面处理、和弹性材料的除外。所有含PVC及相关聚合物的纺织品必须进行测试; 聚乙烯和聚丙烯纤维(聚烯烃类); 硅橡胶和天然乳胶; 矿物质,如玩沙、玻璃和水晶。 四、儿童产品溯源标签 CPSIA第103节规定,从2009年8月14日起,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永久性的溯源标签。2009年2月26日,CPSC就溯源标签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于7月20日发布了一份政策声明,对溯源标签的规定和实施进行了详细解释。 1. 溯源标签的目的:儿童产品加贴溯源标签是为了追溯产品的来源,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一方面,制造商可据此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鉴别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以将其与无问题的产品区分开;另一方面,消费者可据此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信息、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信息,以判断自己家里的产品是否属于召回之列。该要求适用于2009年8月14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 由于儿童产品种类繁多、结构各异,因此不太可能对溯源标签规定一个统一的尺寸等要求。制造商应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制作最适合的标签。随着技术的发展,CPSC可能会考虑制定一个更加统一的体系。 2. 谁来加贴标签:溯源标签应该由“制造商”加贴。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的定义,这里的“制造商”是还应该包括进口商。对于本土制造的产品,由制造商来加贴;对于进口的产品,进口商和国外制造商都要符合法规要求。 3. 适用的产品:溯源标签的规定适用于儿童产品及其包装。根据CPSIA第235(a)的定义,儿童产品是指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使用的消费品。而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等不属于此范围。 4. 溯源标签的形式:制造商只要保证其产品和包装上具有CPSIA第103节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即可,而不应把“标签”理解为在单一位置展示的一串资料。根据现有联邦条例(如《纺织品成分标签法》、《羊毛产品标签法》、《毛皮产品标签法》、原产地标签规则)标识的永久性信息也可以认为是溯源标签的一部分,只要其标识是永久性的即可。 5. 溯源标签的内容:CPSIA第103(a)条规定了标签应包含的内容:制造商或私有品牌者、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信息。根据不同产品和包装的特点,标签的具体信息可以有所差别,只要保证制造商根据溯源标签能够判断产品的具体来源即可。CPSIA并没有对商品的条码、编码系统等提出要求,制造商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增加这些内容。 对于制造商或私有品牌者,标识出其名称即可。对于制造地点,只需要标识到国家、州(省)和城市层面就可以了,但是在CPSC等机构要求时,应提供完整的制造地点信息。对于制造时间,如果产品是在一段时间内生产的,可以用时间范围来表示;组装产品的制造时间应该是将零部件组装为最终产品的时间。对于产品批次信息,很多制造商都已经在产品上采用条码或编码系统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对于量少的产品和手工艺品,只需要其保证对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已经进行了良好记录。 6. “永久性”的定义:溯源标签应该是“永久性”的,即在产品整个使用寿命之内都不会脱落。目前ASTM F406(婴儿床)等标准中就列出了有关永久性标签的条款,制造商可以进行参考。对于产品一次性包装上的标签,只需要保证其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不脱落,因此使用胶水粘贴的方式即可。 7. 在产品或包装上加贴:在大多数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同时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标签。但是特定情况下标签只能加贴在包装上,如产品尺寸过小;必须始终放在盒子等容器中才能玩耍的产品;自动售货机出售的商品;标签会破坏产品的性能或美观;产品表面无法加贴等。也有一些标签可以只加贴在产品上,如通过一次性包装就能看清楚产品上的标签。 对于一些成套或成对的产品(比如鞋),只需要在某一个上加贴标签。 五、耐用性育儿产品的安全标准 CPSIA第104(b)条要求,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CPSC应开始研究和制定耐用性育儿产品的安全标准。标准制定进程启动之后,每6个月应至少制定两个产品的标准,直至全部标准制定完成。CPSC可以指定现有的自愿性标准作为产品的标准,也可以制订更为严格的标准。 应制定标准的产品包括: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幼儿床、婴儿床、高脚椅、桌边椅、浴室椅、约束儿童用的门和围墙、围栏、固定式活动中心、婴儿车、手推车、学步车、秋千、摇篮等。2009年8月,CPSC首先发布了婴儿学步车和婴儿浴椅这两份标准草案,并提议撤销现有的相关联邦法规。 1. 婴儿学步车 在美国,平均每年有约3000起婴儿学步车导致的伤害,2004-2008年期间还总共发生了8起死亡事件。按照不同的分类,婴儿学步车的伤害类别主要包括: 导致伤害的风险:从学步车里掉出来或者从楼梯/台阶上跌落(62%); 伤害部位:头(45%)、脸(27%); 伤害形式:撞伤/擦伤(37%)、内脏损伤(28%); 伤害后的处理:常规处理(90%)、住院(5%)。 目前美国关于婴儿学步车的强制性法规和自愿性标准分别是16 CFR 1500.18(a)(6)和1500.86(a)、以及ASTM F977。其中CFR法规是1971年制订的,要求婴儿躺椅、学步用服装、婴儿学步车和其他类似物品必须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法规颁布已将近40年,在很多方面已不能有效保证该类产品的安全。2009年9月3日,CPSC就撤销该CFR法规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1月2日。 ASTM F977最早是1986年发布的,并于1997年进行了较大修改,加入了关于楼梯跌落的性能要求。之后该标准又进行了几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于2007年5月发布的ASTM F977-07。ASTM F977-07在很多方面比CFR法规严格,尤其是增加了防止楼梯跌落一项。 在评估婴儿学步车的标准时,CPSC还参考了欧盟的相应标准EN 1273:2005,其中有两项性能试验是ASTM F977所没有的:30°倾斜平面稳定性测试和刹车装置测试。CPSC在评估之后认为,这两项测试对于提高婴儿学步车的安全是很有帮助的,因此建议予以采纳。此外,CPSC还建议增加对具有刹车装置的婴儿学步车的警告声明:“警告:刹车并不能完全防止学步车的移动。当孩子在学步车中时,即使使用了刹车,也不要让他/她离开您的视线”。对于ASTM F977中规定的楼梯跌落警告声明,CPSC还建议将最后一句替换为:“在使用学步车之前,即使是使用了刹车装置,也请先安全地堵住楼梯/台阶”。 综上所述,CPSC拟制订的婴儿学步车强制性标准将主要采纳现有的ASTM F977-07,并增加/修改以下三项内容: 楼梯跌落性能测试:CPSC建议进一步明确该项测试的程序; 斜坡稳定性能测试:CPSC建议将欧盟EN 1273:2005中的该项测试加入; 刹车装置性能测试:CPSC建议将欧盟EN 1273:2005中的该项测试加入,并增加相应的警告声明。 2009年9月3日,CPSC发布了该标准提案并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1月17日。该标准将以16 CFR Part 1216发布,并在发布6个月之后生效。在标准发布之后,CPSC还将制定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并要求在某个时间之后,所有婴儿学步车都应由经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检测,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2. 婴儿浴椅 婴儿浴椅是指放在浴缸等设施中、供婴儿坐着以方便成人为其洗澡的产品,但是只针对那些能自己坐着、但还不会自己站立的婴儿。从1983年到2008年,CPSC总共报告了295起因婴儿浴椅导致的非死亡事故和171起死亡事故。 目前美国关于婴儿浴椅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强制性法规,只是在2003年12月29日发布了一个法规提案(68 Fed. Reg. 74,878),规定了浴椅各脚之间的距离、稳定性要求以及标签要求。 美国关于婴儿浴椅的自愿性标准是ASTM F1967。F1967最早是1999年发布的,自法规提案发布之后,该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把68 Fed. Reg. 74,878所规定的三项内容都包括进来,并做了其他更改。目前最新的版本是于2008年12月发布的ASTM F1967-08a。 在对婴儿浴椅导致的事故和ASTM F1967-08a标准的条款进行综合评估之后,CPSC认为现有的标准不足以保障婴儿的安全。因此建议拟制订的婴儿浴椅强制性标准将在ASTM F1967-08a的基础上做以下修改: 定义的修改:CPSC更倾向于采用法规提案中对婴儿浴椅的定义,因为其定义比F1967标准增加了支撑类型的描述:“浴椅应至少提供对婴儿正面和背面的支撑”; 对“最不利位置”的修改:F1967要求将躯干模型从“最不利位置”插到每个开孔中以检测是否会滑落,但是由于对“最不利位置”的理解往往不一致,因此CPSC建议将其更改为“从所有位置”插入以进行检测; 修改躯干模型的尺寸:在已发现的事故中,曾有婴儿将两只腿和臀部都伸到了一个开孔中,因此CPSC建议修改测试时使用的躯干模型的尺寸,以更好地模拟婴儿洗澡时的身体形状; 澄清产品测试通过/失败的标准:当婴儿浴椅偏离预定使用的位置后,如果偏移最初位置12°或以上,则认为不合格。加入12°这个量化指标之后,将有利于测试结果的判断; 修改稳定性要求中水位的测试程序:当测试产品在未坐婴儿的情况下能否浮于水面上时,CPSC建议在往测试平台加水到指定深度时增加一句:“为了测量水位,产品座位表面可临时加重以防止座位漂浮”; 修改稳定性要求中测试平台的准备程序:F1967要求在准备测试平台时,应在各内表面涂上肥皂水。由于在实际情况中浴盆等外表面也可能是湿的,因此CPSC建议在准备时,测试平台的外表面也应涂上肥皂水; 对准备测试平台时的步骤进行了调整,要求应在测试平台装好水之后再安装产品。 2009年9月3日,CPSC发布了该标准提案并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1月17日。该标准将以16 CFR Part 1215发布,并在发布6个月之后生效。在标准发布之后,CPSC还将制定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并要求在某个时间之后,所有婴儿浴椅都应由经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检测,才能投放美国市场。 六、ASTM F963-08版标准 CPSIA第106节规定,从2009年2月10日起,ASTM F963-07成为强制性标准。CPSC还应该联合消费者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和行业专家对F963及其后续版本进行研究(易燃性要求除外),评估其安全要求、标签要求和测试方法是否能有效保证儿童的安全。 2009年2月17日,ASTM发布了F963-08版标准,修订之后的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更加严格。CPSC认为,更严格的标准对于保障儿童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5月13日投票基本通过了这些修订,但是不同意其中4.27(玩具箱)的条款的删除。修订通过三个月(8月17日)之后,F963-08版标准也成为了强制性标准。 2009年7月14日至8月20日,CPSC就F963-08版标准内容的有效性征求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磁铁部件;有毒物质;具有球形末端的玩具;半球形物体;绳、索、橡皮圈;电动玩具等。目前该意见征求已经截止,CPSC正在进行汇总、研究和评估,然后对F963-08版的进一步修订提出意见。 七、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1. 某些领域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 CPSIA第102节规定,在CPSC发布经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清单90天后,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交样品给这些机构进行检测,以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2008年下半年,CPSC已经发布了以下测试领域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含铅涂料、婴儿床和安抚奶嘴、小部件、儿童金属首饰。 CPSC将合格评定机构分为三类:“第三方”(third party)实验室(以认证为目的,但不是由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实验室); “受保护”(firewalled)实验室(以认证为目的,由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受保护”实验室附加法定标准进行认可);以及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 2009年9月2日,CPSC又发布了以下领域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通告以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为10月2日。 16 CFR part 1203 自行车头盔的安全要求(目前只针对儿童头盔); 16 CFR 1500.86(a)(7)和(a)(8) 归类为禁用玩具和其他儿童禁用物品的豁免(浮潜呼吸管和类似物品); 16 CFR part 1510 发声玩具的要求; 16 CFR part 1512 自行车的要求(目前只针对儿童自行车); 16 CFR part 1513 双层床的要求。 对这些领域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与CPSC之前发布的4个领域的要求基本一致(可参考本期刊2009年第2期第42-43页),只是所要求的产品测试范围有所不同。与此相应,CPSC修改了其合格评定机构的注册表格,在“10. 认证范围”中增加了以上5个选项。 2. CPSC认可7个“受保护”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 2009年7月24日,CPSC投票批准了对7个“受保护”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实验室)的认可。所谓“受保护”实验室,是指以认证为目的,由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实验室。这7个实验室中有5个是属于美泰的,而有2个位于中国大陆,具体如下: 墨西哥:MatteI -Fisher Price -Montoi Laboratory Product Integrity,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和小部件16 CFR Part 1501; 马来西亚:MatteI Malaysia SDN BHD,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 中国:Dongguan Radica Games Manufacturing Co. Ltd. -PI Laboratory,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和小部件16 CFR Part 1501; 中国:MatteI Toys Technical Consultancy (Shenzhen) Ltd. -Conformance Laboratory,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 墨西哥:Laboratorio de Mabamex S.A. de C.V.,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和小部件16 CFR Part 1501; 美国:Mattei EI Segundo Product Integrity Laboratory,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 印度尼西亚:PT MatteI Indonesia,测试范围是含铅涂料16 CFR Part 1303和小部件16 CFR Part 1501。 这些实验室虽然是由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或管理,但已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以确保测试结果不会受到制造商、私有品牌商或其他利益团体的不恰当影响。 3. 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审计要求 CPSIA第102(b)节要求,CPSC应在2009年6月14日之前制定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定期审计要求,以作为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证资质续期的重要条件之一。2009年8月13日,CPSC发布了对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审计要求的提案,以征求公众意见,评议将于10月13日截止。最终规则将以16 CFR Part 1112发布。但是,该要求不适用于依据《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案》(LHAMA)进行认证的机构。 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1) 合格评定机构是否仍符合认可的要求(称为再评估部分),具体可能(注意是“可能”,不是“必须”)包括管理体系、测试能力、测试类型、校准、校准类型等。再评估部分应由同一个认可机构进行认可,如果更换了认可机构,那么应由新的认可机构进行再评估。(2) 重新提交“消费品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注册表”(简称CPSC表格223)供CPSC检查(称为检查部分)。对于“受保护”实验室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还应该符合额外的要求。 对于再评估部分,合格评定机构应根据认可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再评估。对于检查部分,则是由CPSC来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应保证其CPSC表格223是有效的,并随时在信息变更时提交新的表格。如果信息未变更,则应每两年进行重新注册。 对于一个合格评定机构多次注册的情况,根据其信息是否变更,检查的时间也有区别。例如,某合格评定机构2009年注册了含铅涂料的测试,2010年注册了小部件的测试,此期间信息未发生变更,则下次审计的检查时间是2012年,下下次是2014年。如果期间信息发生了变更,则下次审计的检查时间是新表格提交之后的两年。 认可机构如果在审计中发现问题,应告知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经理,后者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并起草一份解决方案报告。如果认可机构决定缩小、暂停或终止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则应将与CPSIA认证相关的部分告知CPSC。例如,假定某个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开展含铅涂料和某种不属于CPSIA规定的化学物质的测试,如果认可机构认为该合格评定机构无法履行含铅涂料的测试,则应告知CPSC;若只是认为无法履行不属于CPSIA规定的化学物质的测试,则无需告知CPSC。 CPSC在进行检查时,若认为合格评定机构不再符合CPSC表格223或其他法规的要求,则应告知合格评定机构,并让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决。如果合格评定机构未能及时解决问题,CPSC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甚至终止其认证资格。 对于最近三次审计的记录,包括审计过程的相关记录和为采取纠正措施所准备的解决方案报告和计划等,合格评定机构都应该予以保留,并在CPSC要求时提供。 八、对二手货卖家符合CPSIA要求的指引 CPSIA第201(b)(4)条要求,CPSC应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针对二手货卖家(如旧货店)发布一份教育性的指引材料,告知其CPSIA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不得将被召回的产品(尤其是耐用性育儿产品)用于再销售。 2009年8月6日,CPSC如期发布了最新的《Handbook for Resale Stores and Product Resellers》,旨在帮助二手货卖家识别可能受CPSIA影响的产品,以及如何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将不安全产品卖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份手册也可帮助其避免买到不安全的二手产品。 九、处罚 CPSIA第217(b)(2)条要求,CPSC应在2009年8月14日之前颁布最终条例,对违反CPSA、FHSA(联邦危险物质法案)和FFA(易燃织物法案)而进行处罚时要考虑的因素进行解释。CPSIA大大提高了处罚金额,从2009年8月14日起,普通违反的处罚金额将从目前最高8,000美元上升到最高100,000美元;而严重违反的处罚金额将从目前最高1,825,000美元上升到最高15,000,000美元。 2008年11月18日,CPSC在其网站上对此发布了一份通告以征求公众意见,并于2009年9月1日发布了一份临时最终解释规则再次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期为2009年10月1日。该规则也将作为16 CFR 1119部分进行发布,届时CPSC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16 CFR 1119草案将正式作废。 违反CPSA、FHSA和FFA而进行处罚时要考虑的因素如表1。 表1 处罚法案时要考虑的因素
|
CPSA(15 U.S.C. 2069(b)) |
FHSA(15 U.S.C. 1264(c)(3)) |
FFA(15 U.S.C. 1194(e)(2)) |
|
违反情况、环境和严重程度 |
违反情况、环境和严重程度 |
违反情况、环境和严重程度 |
|
产品的缺陷特性 |
所含化学物质的特性 |
|
|
产品风险的严重程度 |
产品风险的严重程度 |
产品风险的严重程度 |
|
伤害是否发生 |
伤害是否发生 |
伤害是否发生 |
|
缺陷产品流通的数量 |
化学物质流通的数量 |
|
|
对被处罚企业的规模来说该处罚是否恰当,包括如何避免对小企业的过度影响 |
对被处罚企业的规模来说该处罚是否恰当,包括如何避免对小企业的过度影响 |
对被处罚企业的规模来说该处罚是否恰当 |
|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
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
其中: 违反的情况、环境和严重程度:这是CPSC在对待违反事件时总体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了多少条法律条款; 产品缺陷/化学物质的特性:是否是16 CFR 1115.4中规定的产品缺陷或化学物质。对于FFA来说,这一因素不予考虑; 产品风险的严重程度:指产品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能性,包括发生后要采取的医疗救助、伤害的概率、产品按预期方式的使用和滥用、对老弱幼人群的影响等因素; 伤害是否发生:对于违反法案的产品,是否真正导致了伤害; 缺陷产品/化学物质的流通数量:一般来说,流通数量越大,发现风险/造成伤害的绝对数量也越多。对于FFA来说,这一因素不予考虑; 对被处罚企业的规模来说该处罚是否恰当:同样的处罚费用,对于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CPSC在处罚时将考虑企业的员工数、净资产、年收入、现金流、负债率和利润率等因素。对于小企业来说,将考虑经济上的处罚是否会对其经营造成过度的影响; 其他因素:包括企业所建立和运行的符合性体系、之前的违反记录、违反成本等。 来自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6/2009/1009/86589/content_86589.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