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84/500/EEC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产品铅镉溶出的限量要求
- 指令2005/31/EC
(1)根据条例 (EC) No 1935/2004第16条的规定,与食物接触陶瓷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产品应提供合格声明,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合格声明应包含如下内容:
- 陶瓷最终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 陶瓷制品的特征(名称、货号、花号等);
- 声明的日期;
- 声明陶瓷制品符合2005/31/EC号指令和条例 (EC) No 1935/2004的相关要求;
- 声明要体现所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操作都与食物接触产品的规定相符合,必须使检查实施机构了解到制造商或进口商得出这一结论的可靠性。
(3)不与食物接触的装饰用陶瓷,应有明确标识。
(4)由于技术进步,不再使用指令84/500/EEC提供的铅、镉分析方法,而是使用指令2001/22/EC规定的取样分析方法,并制定了必须遵照的分析方法要求。在指令84/500/EEC只规定仪器分析方法单一检出限(铅为0.1 mg/L、镉为0.01 mg/L)的基础上,增加了定量下限或称检测低限:铅为0.2 mg/L,镉为0.02 mg/L。需要注意的是,该定量下限并非限量要求。另外还规定了仪器分析方法的回收率要达到80-120%的要求,上述要求并不是太高,是欧盟为完善该分析方法做出的补充。
指令2005/31/EC要求,2007年5月20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陶瓷制品。
- 条例(EC) No 333/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