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欧盟93/465/EEC理事会决定(《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的要求,新方法指令覆盖的产品要通过加贴CE标志,表明其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
目前,在已颁布的新方法指令中,涉及通讯设备的指令有以下几个指令,通讯设备在满足这些指令要求后可以加贴CE标志:
- 低电压指令(LVD指令) ;
- 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 ;
- 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指令);
- 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指令(EuP指令)。
CE标志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新方法指令要求
- 对于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需要满足低电压指令、R&TTE指令和EuP指令,才能加贴CE标志;
- 对于不属于无线电和电信终端的通讯设备,如程控交换机、综合业务交换系统、SDH光通信、WDM波分复用等系统设备或传输设备,则要求符合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EuP指令的要求,才能加贴CE标志。
2. 协调标准以及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产品如果满足指令下的协调标准,将等同于符合新方法指令必要的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化机构协调欧盟成员国国家标准差异后,针对新方法指令制定的。协调标准使欧洲共同体内只有一份标准、一种解释、统一规则,并作为产品强制性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
它是自愿性,但协调标准为制造商提供了一条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最优方法,也是最稳妥的方法。
3. 公告机构
制造商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负责,不同的新方法指令根据其规定的合格评定模式对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评定。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多数产品制造商自己进行符合性评定,但对高风险产品则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参与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机构称为公告机构。不同的指令有不同的公告机构,公告机构与一般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不同,有以下几个认定原则:
- 由欧盟成员国政府指定本国领土内的机构,并通告欧盟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 所有公告机构都分配有一个安全识别代码,供机构识别和CE标志使用;
- 持续具备所从事领域合格评定的技术能力,符合EN 45000标准以及职业保密的要求;
- 欧盟公报正式通告公告机构名录,供制造商使用。
详细的公告机构名录列表可登陆欧盟官网的欧盟公报部分查看。
4. 评定模式
CE标志合格评定有八种模式,包含了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控制。不同的指令下的基本要求符合性评定采用的模式不同。
详细描述可见下表。
合格评定模式 |
描述 |
是否需公告机构 |
模式A |
内部生产控制 |
否 |
模式B |
型式检验(需与模式C、D、E或F组合使用) |
是 |
模式C(+B) |
基于型式检验的内部生产控制 |
是 |
模式D(+B) |
基于型式检验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是 |
模式E(+B) |
基于型式检验的产品质量控制 |
是 |
模式F(+B) |
基于型式检验的产品验证 |
是 |
模式G |
单件验证 |
是 |
模式H |
全面质量保证 |
是 |
5. 技术文件资料
在CE标志合格评定中,制造商需要准备技术构造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s—TCF),其内容各个指令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产品介绍和技术条件、检测报告、电路图、关键件证书清单、使用手册和符合性声明等。技术构造文件一般由制造商保存十年。
6. 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是制造商或其欧共体授权代表向法定监督机构报告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符合应用于该产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各个指令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签发声明的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声明签发日期和签发声明的唯一职责说明、产品识别和公告机构识别、符合的协调标准、所有需要的补充信息等。
7. CE标志及使用
CE标志见下图,实际使用时可按标准尺寸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字符的纵向尺寸最小不能小于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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