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证单元为1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制曲(外购曲除外)、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
制曲间应满足制曲过程中必要的温度、湿度、面积、空间、通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培养温、湿度,保证曲种在无污染和良好环境中生长、繁殖。
黄酒企业如有废水、废气排放的,应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生产区应设置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黄酒生产企业要求。
1.制曲设备(外购曲除外);2.浸米设备;3.蒸煮设备;4.糖化发酵设备;5.固液分离压榨设备;6.过滤设备;7.杀菌设备;8.贮酒设备;9.勾兑配酒设备;10.容器清洗设备(瓶装酒至少具备半自动洗瓶设备及灯检设备);11.生产瓶(袋)装酒企业还必须具备a.定量灌装、包装设备;b.封口设备;c.生产日期标注设备。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必须具备上述6~11的必备生产设备。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GB/T13662-2000《黄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生产黄酒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上使用的主要原料应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药、麦曲、麸曲、酒母、包装容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酒药、麦曲、麸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或筛选处理,不合格者不准投入生产。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锅;(四)电炉;(五)计量器具;(六)酒精计(分度值0.2);(七)测酒精度用温度计(分度值0.1℃);(八)酸度计(精度0.02pH);(九)灭菌锅;(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微生物培养箱;(十二)电冰箱。
黄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3 |
总糖 |
√ |
|
√ |
|
4 |
非糖固形物 |
√ |
√ |
√ |
|
5 |
酒精度 |
√ |
√ |
√ |
|
6 |
总酸 |
√ |
√ |
√ |
|
7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
8 |
挥发酯 |
√ |
√ |
* |
绍兴酒(绍兴黄酒)检验项目 |
9 |
pH |
√ |
|
√ |
|
10 |
氧化钙 |
√ |
|
√ |
|
11 |
β-苯乙醇 |
√ |
|
* |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
12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等) |
√ |
√ |
* |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13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14 |
铅 |
√ |
√ |
* |
|
15 |
菌落总数 |
√ |
√ |
√ |
|
16 |
大肠菌群 |
√ |
√ |
* |
|
17 |
标签 |
√ |
√ |
|
|
注:1.依据标准: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料(原料与配料)、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产品标准号、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等级。绍兴黄酒还应标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明酒龄。
1.符合发证条件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2.不符合发证条件
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的种类按袋装、瓶装、坛装顺序抽取。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相同质量等级,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一)净含量小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000毫升,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
(二)净含量大于等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4个包装,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个包装。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中应写明产品类型(或糖分)、质量等级。 |